平行论坛 科技治理与创新发展
平行论坛“科技治理与创新发展”由北京大学6686体育副院长、研究员刘哲玮和6686体育教授、我司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叶卫平共同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6686体育副院长、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刘权作“平台规则的法治边界”的主题报告。他指出,传统合同法律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于平台规则,平台规则在产生方式、适用对象和主要功能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合同格式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条款。他提出平台规则在性质上是新型的社会规范,是平台制定的网络公共空间行为规范,具有公私法混合效力,其正当性源于用户的私法契约授权和国家法定义务的设定。针对平台滥用规则制定权的风险,他从区分平台规则与平台服务协议、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强化程序治理等五个方面提出治理原则。在法治化路径构建层面,他建议完善平台规则透明机制、推进制定民主化、健全法治审核备案审查机制、规范变更权、建立直接和附带审查并行的司法监督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郑志峰作“人工智能幻觉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的主题报告。他通过梳理国内外AI幻觉侵权典型案例,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形成的四点共识:AI不是责任主体、适用过错责任、动态认定过错、难以适用传统避风港规则。他重点质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仅属于网络服务的通说,进而从批量生产规模销售特征、经济回报方式、产品责任并非绝对无过错责任、软件可作为产品、产品责任具有发展风险抗辩等免责优势等方面,论证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成为产品的可能性,主张不应一律排除产品责任在AI幻觉侵权领域的适用。

我司人工智能学院副教授潘颖慧作“人工智能安全与法律的责任边界”的主题报告。她从隐私泄露、道德伦理和恶意使用三个维度分析了人工智能风险,并从数据层、算法层和系统层三个层面剖析了安全性问题,详细阐释了对抗样本攻击和数据投毒两种威胁机制。针对安全风险,她介绍了联邦学习、差分隐私和同态加密等安全技术方案,指出联邦学习可实现数据不上传而完成模型训练,同态加密可实现全程密文计算。她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一旦形成产品(如具身智能机器人),即可在相应场景下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但自动驾驶等场景的责任归属因涉及外部攻击等因素而更为复杂。
广东财经大学6686体育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作“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制度”的主题报告。他指出,AI搜索服务融合传统搜索与生成式技术,传统避风港规则和合理使用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他从有效剔除海量侵权内容和技术中立两个共同特点出发,论证了为AI搜索服务设立免责机制的必要性。他据此提出制度设计层面的两条路径:一是借助著作权法适当引用条款进行规制,二是建立以安全投入换取责任豁免的安全港规则,通过投诉机制、风险提示、权益保护机制等动态调整的免责条件实现产业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并强调免责机制应以安全港为主、合理使用为辅。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张雷生作“AI技术在学术科研场域应用的认知安全与治理”的主题报告。他基于近4000份有效问卷的实证研究,揭示了AI在科研领域的使用现状:ChatGPT和豆包的使用率最高,学科差异显著,且使用者普遍持谨慎态度。研究发现了效率与风险的悖论,即AI使用频率越高,能力退化和研究同质化的风险感知越强,并验证了风险的链式传导机制。调查还显示,近90%的受访者主张在行业或学术界内为AI使用立规矩,呼吁建立强制性的AI贡献说明制度。最后,他从认知依赖、能力退化、学术生态污染和主体性防卫四个维度构建了分析框架,指出需从工具焦虑转向主体性危机的深层思考。
与谈环节,6686体育助理教授翁壮壮对刘权和郑志峰的报告进行了深入评述。他指出,刘权的报告内容突破了部门法框架,将平台规则从合同格式条款问题提升至数字社会规范治理层面,准确揭示了平台规则的规范属性,其将平台规则认定为介于平台自治、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之间的复合性规范形态,具有重要理论穿透力。对于郑志峰的报告内容,他认为其亮点在于重新审视了事实错误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指出产品责任并不必然带来无过错责任,有助于推动侵权法责任主体结构的精细化,并在创新保护与权利救济之间形成平衡的规范方案。

6686体育博士生陈光磊对潘颖慧、姚志伟和张雷生的报告分享了学习体会。他认为,潘颖慧揭示了效率与安全之间的矛盾,张雷生展现了工具性与主体性的冲突,姚志伟关注的是内部性与外部性的问题。基于此,他提出三点治理启示:一是从被动治理走向主动治理,在事前通过算法规制和数据清理进行预防;二是从外部治理走向内部治理,关注算法规则设计和模型训练环节;三是从单纯的规则治理走向技术伦理治理。

平行论坛 科技竞争与企业出海
平行论坛“科技竞争与企业出海”由6686体育副院长、教授周卫和《学海》编辑杨笑宇共同主持。


《中国应用法学》编辑安子健作“数据域外管辖机制的范式转型与完善路径——以适当联系为中心”的主题报告。他从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执法管辖三个维度分析了我国数据域外适用的困境。从立法维度看,数据技术发展与管辖规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根本原因,数据脱离个人和国家掌控而储存于第三方的特性,使得数据企业成为管辖的核心指向。从司法维度看,数据高流动性导致管辖连接点认定困难,出现管辖不足与管辖过度并存的矛盾。从执法维度看,我国坚持严格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数据调取仅限于外国公开数据和境内存储数据,司法协助耗时漫长且覆盖范围有限。最后,他提出以适当联系为内核构建数据域外管辖机制,从联系认定和市场标准两个层面建立判断框架,并主张司法管辖应保持克制以尊重个人期待可能性,执法管辖则可适当积极以维护国家安全。
《深圳社会科学》编辑邱佛梅作“全球经贸规则变革下APEC数字贸易合作制度困境与中国方案”的主题报告。她指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多极化、碎片化、阵营化特征,可用“机制复合体”理论加以阐释,其核心矛盾在于数字主权与互联互通价值理念的冲突。APEC数字贸易合作面临三大影响: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规则鸿沟持续加大、地缘政治博弈削弱合作政治基础、经贸规则武器化推高企业出海合规成本。APEC规则软法性质导致执行率偏低,成员国制度标准差异突出。她建议中国在参与APEC的数字变革中,实现从融入者到引领者的角色转换,担当规则协调者与共识凝聚者,并通过自贸区制度型开放成果向APEC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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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南大学6686体育/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梁诗棋作“APEC框架下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出海的数据跨境治理——以中国企业投资墨西哥为中心”的主题报告。她选取墨西哥作为研究对象,因其在北美供应链中的重要节点地位及其参与全球跨境隐私规则的制度特征。她从车辆运行、云端服务、自动驾驶和供应商四个场景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进行类型化分析,指出同一数据在中国法、墨西哥法和全球跨境隐私规则机制下会呈现不同的法律评价,核心差异在于规范对象、管辖连接点和治理法益的不同。她认为全球跨境隐私规则是有限有效的机制,其功能不在于放行中国数据出境,而在于提高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可信度,建议企业通过数据台账、分类分级、访问控制等手段将外部规范转化为可执行的内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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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谭岳奇作“科技企业出海的若干法律思考”的主题报告。他结合实务案例,分享了科技企业出海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经验。在一起机械手臂企业出海案例中,面对专利在美被抢注的困境,他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在深圳福田法院起诉,通过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连接点成功确立管辖,大幅降低了维权成本并提高了结果确定性。他还分析了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以一起涉及香港仲裁与内地诉讼的案件为例,探讨了管辖权协调的实践路径。他强调,应将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规则解决而非上升为政治争端,并提出了技术主权概念在涉外法律中的适用前景。 |
我司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连玥作“科创要素跨境流动的规则衔接与集成创新”的主题报告。她从公共管理学科视角出发,聚焦粤港澳大湾区科创要素跨境流动的规则衔接问题,指出当前规则衔接呈现高度碎片化特征,人才资格互认、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数据跨境传输等领域面临制度性交易成本高昂的困境。她提出“集成度”的概念作为衡量规则衔接效果的因变量,从整合度、适配度和有效性三个维度进行测量,并构建了纵向授权与横向协同的二元分析框架。研究还处于设计阶段,计划通过实地调研和指标体系构建推进后续研究。

与谈环节,6686体育教授、法治城市研究院执行院长朱全宝对谭岳奇和连玥的报告进行了评述。他指出,科技企业出海已从早期的产品贸易进入技术输出、数据跨境、资本布局和本地化运营的全新阶段,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的全链条合规体系,并强调技术是底气,市场是动力,合规是生命线。针对科创要素跨境流动研究,他认为“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大湾区规则衔接面临的核心挑战,人才、资本、技术、数据和资产五大要素需分类施策、精准衔接,并建议依托经济特区立法权将成熟实践经验法治化、制度化,形成可复制的示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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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86体育助理教授梅迪对安子健、邱佛梅和梁诗棋的报告进行了评述。他指出三位发言人具有三个共同特点:均体现了数字技术背景下的国际法交叉问题;均从实务角度关注中国企业出海与国家利益保护;均体现了涉外法治研究的主体性价值取向。对于安子健的报告,他认为传统国际法原则与新兴技术挑战的交织值得关注,中国相关立场的调整并非自相矛盾,而是基于国家利益对国际法发展趋势的适应与诠释。对于邱佛梅的报告,他特别赞同数字主权与互联互通价值理念存在内在张力的观点,并指出这一张力在外层空间法领域同样显现。对于梁诗棋的报告,他肯定了其区域国别研究的学术价值,期待更深入的法律文化比较和执法实践层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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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论坛 法学大模型与法学理论
平行论坛“法学大模型与法学理论”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联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知文共同主持。


我司计算机学院副教授李俊杰作“开源生态下的技术主权博弈:大语言模型底层架构的全球化与本地化治理”的主题报告。他从计算机研究人员的视角探讨了大语言模型使用中的技术主权问题。使用国外旗舰模型时,若数据被该模型处理并返回本地信息,确实可能已经出海。在全球化场景下,我们需要对大模型生态系统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治理,并对整个开源体系进行全生命周期的制度监管。因此,需要对从架构到代码、神经网络权重、数据、训练流程及许可方式等进行全面治理,以实现对整个开源体系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到数据透明、可见、可测、可追责,让大模型开源但不失去控制,能够在国际合作框架下进行可信审计,确保其安全可靠。

广州大学6686体育副院长、副教授张玉洁作“人机交互中的‘意思表示’”的主题报告。他指出,传统意思表示结构是从内在形成到外在表示的自治结构,但在OpenClaw等空间智能体介入下,意思表示的结构逐渐演变为从生成到执行的交互结构,这种转型使意思表示从“明意识”推向“潜意识”,从“明表示”扩展至“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主要聚焦于“表示”阶段,未能触及“意思形成”阶段的技术干预。现行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识别、操控和认定机制不足以应对人机交互中的新型问题。因而,需要在现有法律认可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人机交互中的“意思表示”识别机制,强化意志完整性和认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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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6686体育副教授郭晔作“科技伦理何以生成法理”的主题报告。她表示,新兴科技正在重塑社会关系结构,伦理争议的持续展开,必然涉及权利保障、权力约束、责任分配等问题。科技伦理与科技法治存在辩证关系,二者共同构成科技治理的双重基础。科技伦理提出价值问题,具有制度化、规则化、操作化的潜能,最终通过价值提炼、原则塑造、规范转译、制度承接、实践验证等循环步骤,并结合科技法理完成规范建构。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6686体育助理教授苏杭作“大模型训练专用合成数据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供给”的主题报告。她指出,大模型训练依赖数据驱动,直接使用真实数据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合规问题。合成数据由算法生成,作为大模型训练的生产性数据来源,在合规、质量和生态方面都有优势,为摆脱上述困境提供了新路径。不过,合成数据相关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与确权规则,也缺乏对数据失真、技术缺陷和伦理风险的有效治理。对此,应当明确合成数据的独立法律地位,按原始确权机制分层配置生成者权能,同时引入负责任创新理念,从前瞻性质量评估、反思性透明治理与包容性协同治理三个层面构建风险治理体系,为合成数据发挥作用提供制度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6686体育博士生魏金荣作“论个性化法律的内在限制”的主题报告。他系统总结了关于个性化理念及其应用的研讨内容,剖析了个性化法律在概念层面遇到的内在约束,认为这与法律的普遍性及现代社会的复杂结构相关。个性化在现代法律领域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规则可基于个体差异化需求进行定制。通过反思现有论证路径,他探讨了个性化法律在本质上的前提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如何引致未来的发展局限。他还进一步阐释了个人论述的框架,包括对个性化概念主观局限性的探讨、个性化领域的本质及其依赖的前提,以及如何实现从法律一般性向个性化流动过渡的论证逻辑。

广东财经大学6686体育副教授黄伟文作与谈发言。他指出,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机关系正逐渐转变为与机器的交互,机器的角色从简单的工具转向了社会伙伴,这引发了关于控制权和主权概念的新思考,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此外,他强调了数据在人机交互中的核心作用,提出了对数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质疑,并强调了这些数据应准确反映人的主体意志的重要性。他倡导将科技伦理融入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来规范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并特别关注个体差异在法律考量中的体现,以及个性化处理的正当性,尤其是在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方面。最后,他呼吁重新审视传统法律原则和伦理框架,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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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86体育博士生朱锦珍作与谈发言。朱锦珍深入讨论了科技革命,特别是人工智能对社会运行的深远影响。当前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变革速度远超以往的工业和信息革命,不仅替代了体力劳动,还深刻影响了人类的认知、偏好乃至意愿,从而加速了社会结构的变革。她强调了技术主权、开源模型的重要性,以及在意思表示、科技伦理与法律关系方面的新概念。她还关注合成数据在新兴科技发展中的关键角色,并指出这些变革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科技治理、法律预设和个人主体性等问题,尤其在人机深度交互的时代,技术可能重新定义伦理价值、数据类型和社会生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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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论坛 人工智能与数据法治
平行论坛“人工智能与数据法治”由《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李晶晶和6686体育副教授、民法制度与权利保障研究所副所长魏启证共同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6686体育副教授刘灿华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与‘监管沙盒’制度完善”的主题报告。他分析了当前人工智能领域面临的监管挑战、商业发展需求与技术创新趋势,指出现有监管在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治理能力方面仍显不足,同时强调内生发展逻辑与监管技术的重要性。国际经验表明,建立有效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十分必要。面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所引发的法律基础不完整、跨行业应用多样、数据保护与数据使用平衡、中小企业公平对待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综合性立法与监管沙盒机制。
福州大学6686体育硕士生林正雄作“第三方智能体服务提供者的信义义务研究 ”的主题报告。他指出,随着 AI 智能体从信息查询工具演进为自主执行系统,第三方智能体服务提供者因其深度介入用户决策与操作,产生了新型权力滥用风险。传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难以充分回应智能体黑箱决策、情境依赖及结构性不对等等问题。信义义务作为规制受信人滥用权力的经典工具,在学理上可类推适用于第三方智能体服务提供者,其类推适用具备四项要件:深度信赖、实质性裁量权、结构性不对等与现实滥用风险。信义义务的引入既可填补现行民事义务体系的结构性缺口,也有助于推动智能体产业在规范框架内健康发展,回应人工智能时代信赖保护的价值需求。

中国海洋大学6686体育副教授宋春龙作“论数据财产执行的交易模式”的主题报告。他指出,把数据财产纳入强制执行范围,既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传统财产执行交易模式在面对数据财产时,暴露出查控失据、估值失灵和合规失防三大局限。为此,有必要依托数据交易所的制度优势,构建以登记—定价—规则—监管为支撑的场内执行交易模式。该模式从程序法视角出发,将数据交易市场的成熟机制转化为司法执行中的操作规则,在提升债权实现效率的同时,兼顾数据流通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为数据财产强制执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路径。

6686体育助理教授张叶东作“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法理剖析与实现路径”的主题报告。他指出,人工智能与能源的双向赋能,是数字化、智能化与绿色化深度融合的时代命题。随着算力规模爆发式增长,算力能耗已成为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瓶颈,亟须从法理层面揭示二者双向赋能的内在逻辑,并构建系统化的法律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绿色发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的科技条款以及几部法律均涉及的数字化、智能化与绿色化转型内容,共同构成双向赋能的规范起点,其法律关系呈现主体多元、行为交互、客体交织的复杂结构,并以安全、绿色、高效、公平为价值导向。针对杰文斯悖论所揭示的效率反噬风险,可构建标准引领、安全可控、多层协同的三维法治路径,即以绿色算力标准体系实现能效与绿电的量化约束,以能源数据分类分级和算法风险评估筑牢安全底线,以立法整合、政策创新与地方先行先试推动制度落地。

清华大学6686体育博士生刘晔龙作“数据权益保护:基于数据与信息区分的架构性保护路径”的主题报告。他指出,数据权益保护的核心困境在于“客体想象”的错位。既有赋权路径将数据视为可直接划界的权利客体,但数据的非排他性、多主体性及场景依赖性使得传统确权模式面临边界成本过高、交易成本上升与反公地风险。应严格区分信息与数据,数据保护的重点应从内容控制转向系统控制。数据权益保护的客体不是孤立的数据单元,而应是由技术协议与组织协议共同配置的多主体、多层级控制结构。该架构涵盖内容层、应用层、逻辑层与物理层,保护重心在于应用层与逻辑层交汇处的接入、调用与传输秩序。架构性保护具有边界清晰、逻辑契合、成本可控、开放平衡四重制度优势。最后是规范构造层面,应通过层级过滤、架构识别、架构性损害判断与开放义务四步框架,实现数据保护从归属分配向秩序建构的范式转换,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更具技术适配性的制度路径。

6686体育助理教授毛彦作与谈发言。他从经济法的研究视角出发,探讨了规制型立法和促进型立法在人工智能立法方向中的选择。具体到财税法领域,关于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与财税立法之间的关系,他表示一方面立足科技博弈的背景,充分评估人工智能对传统财政税收法律体系造成的冲击,谨慎推进规制型立法;另一方面,在利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关注其可能对全国统一大市场造成的影响。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祺作与谈发言。他表示,各位专家围绕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的理论框架展开,讨论了数据交易边界、企业数据管理、人工智能与能源协同管理等核心议题,提出了分层权益保护体系、双向赋能管理框架等理论,旨在解决数据合规纠纷、平衡人格权保护与数据流通、降低企业跨境合规成本。他还强调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期待未来产学研交流,共同完善数字产业合规体系。

平行论坛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治
平行论坛“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治”由6686体育教授、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朱谢群和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科技与法律(中英文)》编辑部副主任姜文武共同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徐小奔作“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新型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的主题报告。他以全球各国AI模型训练版权司法与立法差异为切入点,梳理2026年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欧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提出各国制度取向与本国AI产业技术实力高度相关。他认为,版权人与AI开发者二元对立的零和博弈模式不利于产业长期发展,应当构建合作共赢的版权生态。他提出AI开发者需承担三层法定注意义务,分别为训练数据获取手段披露义务、模型训练目的说明义务、训练数据溯源标识义务,多重义务协同实现创作者权益与技术创新的平衡发展。

我司图书馆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庞弘燊作“高校专利质量提升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的主题报告。他依托2004至2023年全国高校267万条专利数据开展实证分析,指出国内高校专利总量增长迅速,但高价值专利占比偏低、专利转化运营比例不足、产学研协同专利数量稀少、海外专利布局规模极小等现实问题。他从学术评价、科研管理、成果激励、研发导向角度剖析专利质量短板的成因,并从专利创造、应用、保护方面提出优化路径。最后,他介绍了我司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人员、数据库、自研平台与对外服务的相关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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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员李雪松作“人工智能标识制度在技术、治理与法理层面的系统性失效”的主题报告。他首先厘清AI生成内容的界定难题,指出当前标识制度建立在模糊概念之上。从监管层面来看,AI生成内容可通过离线渠道传播,现有监管体系难以全面覆盖;从技术层面来看,显性水印易消除、隐性噪点水印稳定性差,各类AI检测工具存在识别误差;从法理层面来看,价值稀释、信息真实、便利监管三类支撑理由均存在明显漏洞。他提出,当下AI标识立法属于应对技术恐慌的应急立法,应当先厘清真实风险,不宜仓促推行刚性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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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6686体育博士生李展鹏作“人工智能风格模仿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的主题报告。他提出AI低成本复刻艺术风格造成现行著作权制度失灵,核心症结在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局限。他从符号学与实证法双重角度论证艺术风格并非纯粹思想范畴,并将风格划分为宏观流派、中观作者特征、微观可识别视觉符号三个层级,主张微观辨识度风格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针对侵权判定,报告构建了以表达相似为主、市场相似为辅的二元认定标准,细化抽象分离法、整体观感、市场替代效应的适用边界。

暨南大学6686体育/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吴敏作“后DS611案时代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完善——以欧盟诉中国WTO知识产权执行案(DS611)为视角”的主题报告。她围绕DS611案裁决展开分析,梳理欧盟单独针对我国禁诉令制度提起WTO申诉的多重动因,指出上诉仲裁庭创设“不妨碍跨境实施义务”的解释路径存在逻辑缺陷,与专利地域性原则存在内在冲突。她最后提出三条完善路径:回归专利地域性,细化禁诉令区分适用规则;坚守FRAND许可自治,以市场谈判平衡跨境利益;拓展国际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标准必要专利跨境诉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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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环节,6686体育助理教授郭丹阳率先发言,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分别展开评议。她建议,对于AI版权利益平衡研究,区分创作类、工具类AI场景差异化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展望数据池流通、英国退出制等协调路径;关于高校专利研究,反思法学实证研究脱离产业现实、落地困难的共性问题;针对AI标识制度研究,区分国内显性标识、不可篡改元数据隐性标识两类规范,结合网信办监管实践,认可标识制度在AI智能体动态生成场景下的溯源追责价值;同时简要对AI风格模仿、标准必要专利两篇研究,提出多项延伸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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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86体育博士生李可心作与谈发言,她重点围绕风格模仿报告展开交流,提出疑问:传统人工模仿与AI模仿的规制边界如何区分;文中“辨识度风格”如何清晰界定实操标准;吉卜力无脸男等具象视觉符号,为何归为风格而非具体表达,建议细分标识性元素完善论证体系。 |

平行论坛 人工智能与诉讼法治
平行论坛“人工智能与诉讼法治”由6686体育教授、大湾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德起和《社会科学》编辑罗燕共同主持。

6686体育副教授、法律与科技研究院副院长郝晶晶作“人工智能嵌入民事诉讼的诉审关系重构”的主题报告。她立足智慧司法实践观察,分析人工智能嵌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后传统诉审结构发生的变化。她指出,截至目前,司法人工智能主要为法院提供技术赋能,当事人不仅未获平等赋能,更是对影响其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的AI系统运行状况毫不知情,继而导致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持续弱化,在场权、辩论权、异议权被虚化等现实问题。她提出应明确当事人对司法AI系统的数字技术知情权,在合理公开原则的指导下,对知情内容进行分层并区分不同层级的披露规则,继而平衡司法效率、商业秘密保护与当事人诉讼权利,配套法官释明、AI系统回避、当事人程序救济等机制,推动诉审关系的再平衡。

苏州大学王健6686体育副教授吴俊作“大数据辅助执行的原理与路径”的主题报告。他指出,当前民事执行存在终本案件海量堆积、执行数据美化、失信与失能被执行人难以区分、小额债权处置乏力等现实困境。大数据可整合电商、通讯、水电、出行多方面信息完成被执行人财产画像,区分恶意逃废债务与确无履行能力主体,但民间数据渠道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官方调取又存在穿透调查、个人信息保护争议。他梳理依托法院调查令对接官方API的合规路径,从公权力法定履职视角论证财产穿透调查合法性,提出完善数据调取程序、拓宽合规数据渠道、探索执行市场化配套方案的建议,破解执行难现实困局。

北京大学6686体育博士生李浩作“在线诉讼效能的实证审视:以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的主题报告。他指出,现有研究多定性主张在线诉讼高效便民,缺乏大样本实证支撑。他选取全国互联网法院民事一审裁判文书构建回归模型,以审理时长、缺席判决率、文书公开时效与覆盖率三大指标开展量化分析,控制案由、地域、审理程序变量后得出结论,即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周期整体长于普通法院,在线模式不存在普遍效率优势,仅在降低当事人出庭门槛、减少缺席判决层面具备正向效果,且文书、庭审公开水平未优于线下审理。他提出,不能将“提升效率”默认为在线诉讼正当性基础,推广线上程序应当审慎,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依据案件类型差异化适用。

北京大学国际6686体育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夏志毅作“迈向数智时代的民事庭审:传统、比较与展望”的主题报告。他以中德民事庭审模式对比为核心,将传统庭审抽象为信息处理系统,我国庭审属于松散通用模型,审前争点整理、证据交换形式化严重,庭审呈现散点调查特征;德国构建分层筛选式专用庭审,前置法律与证据筛选,庭审聚焦核心争议,审理效率更高。两国的数字化路径差异显著,我国先行先试、边实践边规范,而德国严守言词、直接、公开三大诉讼基本原则,虽立法预留在线庭审通道却长期谨慎适用。他提出,数字化是对传统庭审的进化而非替代,在传统庭审虚化问题尚未解决的背景下,应优先提升法律人专业素养,再适度运用数字技术优化庭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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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6686体育博士生元淑巍作“数字司法中的人机关系:从主辅之争到交互协作”的主题报告。她反思学界长期存在AI主体论、法官辅助论两类对立观点,二者均局限于前数字司法理论框架,无法适配人机深度融合新场景。她梳理司法裁判法律检索解释、类案比对、证据事实推导三大基础工作,指出AI仅能复刻历史数据规律,不具备个案价值裁量、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能力,无法完整完成裁判。她提出从司法数字化单向支撑转向数字司法双向互动范式,摒弃简单主次划分,构建人机交互协作新模式,将立案、审理环节任务分为量化校验、定性决策两类,由人与AI分工协作、动态过滤纠纷,兼顾技术理性与司法人文价值。 |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胡婷率先发言,她将报告分为两组分别展开评析,第一组聚焦关于民事诉讼与执行数字化的研究,围绕人工智能强化公权力调查能力、重塑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平衡这一宏观命题展开思考,同时针对大数据财产穿透调查的数据合规、执行市场化落地风险提出具体疑问;第二组围绕庭审与人机理论研究,针对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中案件类型变量的干扰、单一德国比较样本的局限性、人机主辅论界定标准及新协作模式创新价值等内容进行追问。

6686体育助理教授林偶之随后作与谈发言,她将报告分为两大板块展开讨论,一方面针对诉审关系、人机交互两篇理论文章,认可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研究视角,同时就法官心证信息不予披露的划分标准、人机协作能否真正突破“人主机辅”政策表述等问题持续探讨;另一方面围绕实务类报告,认可大数据执行具备技术可行性但受法律约束、在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技术无法完全替代传统庭审的核心观点,并提出在线诉讼研究可转向提质路径、数字化改革需规避庭审形式化叠加等延伸思考。

平行论坛 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
平行论坛“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由我司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崔宏轶和《甘肃社会科学》编辑杨文德共同主持。
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首席合规官曾海滨作“以人为本,授权为界,探索人工智能时代的无界协同与繁荣生态”的主题发言。他从历次技术产业变革的发展脉络切入,系统阐释了法律思想、法律核心规则的演进与技术迭代的协同关系。他提出,全球每一轮产业腾飞都离不开法律思想、法律规则的同步支撑。他判断,自 2026 年起,全球将正式迈入第六波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周期,未来 20 年均为产业发展黄金期,大模型、存储、算力、芯片半导体等将成为核心基础产业,自动驾驶、机器人、商业航天等将成为核心应用产业。他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则应确立“以人为本,授权为界”的核心原则,同步建立行业通用交互标准与国家红线监管体系,在守住安全底线和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充分释放产业活力。

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瑞贝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黄德华作“法律AI对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与重构”的主题报告。他指出,法律科技与法律服务行业的深度融合已是必然趋势,未来法律服务将呈现三大核心变化:一是服务形态轻量化,无需加盖公章的事务均可通过智能工具完成;二是服务时间全天候,打破传统工作日的时间限制,实现不间断响应;三是服务载体智能化,AI法律智能体将成为基础服务的核心载体,可自动完成合同撰写、法律检索、合规审查等标准化工作。他表示,AI不会完全取代法律从业者,而是重塑行业分工体系,基础重复性工作由AI承接,资深法律人将更多聚焦复杂争议解决、策略制定等高价值环节,同时愿为行业创业项目提供资源支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领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侯松涛作“不是替代,而是划界”的主题报告。他明确了当前AI的能力边界:在情感判断、逻辑联想、庭审策略制定等依赖经验沉淀与人文感知的领域,AI仍存在明显短板;同时AI幻觉、事实判断概率化等问题,使其无法独立承担法律业务的责任风险。针对人机协作的实操方法,他分享了流程化驯化方案:将案件办理拆解为资料分类、大事记梳理、法律关系图谱绘制、法律检索、诉讼策略初步分析、争议焦点预判六大标准化步骤,引导AI分步输出,可将结果可用率提升至90%;在此基础上按合同、非诉讼、诉讼三大方向细分专业技能包,匹配对应案由知识库,能进一步提升文书质量,目前基础文书产出质量已普遍超过执业5年以下的青年律师。他同时强调,刑民行交叉等复杂案件仍依赖资深律师经验,善用AI才是从业者的核心竞争力。
深圳得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宇作“2026法律AI的演进与Agent实践”的主题报告。他系统梳理了法律AI的技术迭代历程,解读了Agent时代的行业应用现状与技术突破方向。他坦言,当前法律AI仍面临三大行业共性痛点:一是幻觉风险,存在编造法条、虚构裁判结果的可能;二是时效性不足,对法规生效时间、案件法律适用的时间维度判断不够精准;三是逻辑校验能力薄弱,难以精准识别合同漏洞与逻辑矛盾。针对上述痛点,行业正通过推理链校验、内容来源溯源、专属行业数据训练等方式构建技术壁垒,其中专业数据与行业知识沉淀是法律AI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他认为,随着技术的持续演进,法律从业者的角色正从信息检索者、文书撰写者逐步向AI编排者转变,人机协同将成为未来法律服务的主流形态。

美国LawMa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粤海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吴嘉欣作“AI工具在法律服务场景下的应用边界和规则”的主题报告。她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指出,律师不当使用AI已面临明确的职业惩戒风险。她梳理了全球法律行业AI规则的三大构建路径:立法层面,欧盟将司法场景 AI 列为高风险类别;行业层面,多国律协出台指引明确披露与核验义务;司法层面,法院通过个案裁决形成共识。针对国内现状,她认为我国全国性统一执业规范仍属空白,多数律所缺乏体系化内控制度,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律师AI执业规范,推动律所将AI管控嵌入业务全流程,同时主动参与全球AI治理。

深圳市艺术产业促进会法务专员徐家兴作“AI 时代的版权困局:训练困境、创作迷思与全球治理”的主题报告。他指出,传统展览的版权管理仅聚焦展品物理保护、劝阻观众拍摄、管控官方宣传物料等内容,但AI技术彻底打破了版权保护的原有边界:智能眼镜等拍摄设备难以通过安检识别,公众自发拍摄作品并上传至AI工具的行为无法全面禁止,官方宣传素材也存在被非法爬取用于AI训练的风险,展览方既无法从技术与法律层面完全阻断作品流入训练数据集,又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他进一步梳理了 AI训练授权、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两大核心问题的全球规则差异,指出各国司法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他最后提出,AI版权的全球治理应分两步推进,先凝聚行业共识明确通用规则,待实践经验成熟后再落地可执行的法律体系。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艺作“全球人工智能合规的若干思考”的主题报告。他结合高频实务场景分析了 AI 合规的落地难点:在内部场景中,员工不当使用 AI 工具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是当前企业面临的最突出风险,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在外部场景中,搭载 AI 功能的软硬件产品出海时,需适配各国差异化的 AI 监管体系,合规成本极高。他指出,全球AI 监管不存在普适的“黄金标准”,欧盟以风险分级为核心框架,部分国家在AI立法的进度不同,立法的框架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性,企业无法直接套用欧盟合规体系覆盖全球市场,需结合自身产品特性与目标市场规则,定制全球合规方案。他建议,AI 出海企业应建立全球AI立法、执法动态监控体系,对产品与数据分类梳理匹配合规要求,以动态合规清单应对技术与规则的快速迭代。

平行论坛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服务创新
平行论坛“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服务创新”由6686体育副教授曹建峰和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鸿共同主持。


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从产品落地视角,系统梳理了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五大核心应用场景。一是知识管理与法律检索等基础功能;二是合同审查与生成等全流程服务;三是法律风险评估与预测,覆盖胜诉率预判、合规风险扫描、舆情关联风险排查等方向;四是智能客服与法律咨询,多用于前端获客与初步咨询筛选;五是电子证据与尽职调查等应用。他指出,AI技术正重构法律服务的商业模式:传统计时收费模式因效率提升逐渐式微,固定收费、结果导向的风险收费占比持续提升;基础法律服务门槛不断降低,批量化案件处理规模持续扩大。同时,他预判,垂类法律大模型、多模态AI应用、跨境法律科技协作、嵌入式监管科技、行业专属伦理准则,将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核心趋势。

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盈盈结合企业20年行业沉淀,介绍了AI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企业法务、律师服务三大板块的规模化应用实践。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AI电话律师可有效填补夜间服务盲区;AI质检系统实现热线服务全量质检;AI智能台账可自动归集服务数据,支撑监管部门从被动上报转向主动治理,目前已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十余个省市的司法行政系统。在企业服务领域,团队以工业化、标准化思路处理大规模同质化案件,通过多角色协同平台与诉调一体化机制降本增效;同时面向律师群体与C端用户分别推出数字化工具与AI法律顾问产品,推动法律服务普惠化落地。

深圳行胜数字技术首席科学家、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伦理与治理专委会主任郭沙结合三大落地场景剖析了AI时代的法律与治理新命题。首先是低速无人车配送的合规困境。当前低速无人车已具备成熟的商业落地能力,但面临上位法缺失、路权界定模糊、道路开放范围有限等问题,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制约了产业商业化进程。其次是企业法律服务的数据安全痛点。大量中小企业使用云端大模型处理合同事务,存在商业秘密与数据泄露风险,即便脱敏后仍可通过条款特征反向溯源,因此本地部署、私有化定制将成为企业法务AI的刚需,可通过边缘模型处理低风险合同+人工复核高风险合同的模式兼顾成本与安全。最后是自动驾驶的伦理与责任治理,他提出需推动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深度协同,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规则,同时明确多主体责任划分机制,为技术落地提供清晰的制度指引。

三七互娱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李哲结合游戏行业实践,分享了互联网企业法务团队的AI应用路径与转型思考。他表示,游戏行业已在内容生产全链条深度应用AI技术,而法务工作作为文本、规则、流程与经验密集型领域,同样受到AI的深刻影响。结合游戏行业特性,团队落地了多项特色AI应用:一是侵权监测系统可批量识别推广素材、游戏画面的侵权行为,半年识别线索超900条,大幅提升维权效率;二是商标排查工具辅助业务端完成名称近似检索与风险分级,减少重复劳动;三是未成年人退款判定系统通过数据分析甄别黑灰产虚假诉求,大幅降低无效诉讼量。他强调,团队始终坚持人工复核原则,在效率提升与风险稳定之间寻求平衡,避免盲目追求全自动化。
美团华南高级法务总监梁博文从本地生活服务企业视角,解读了AI对法务工作体系与人才能力的深层影响。他提出,AI对法律行业的冲击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法务团队内部工作方式的数字化升级,二是外部法律服务采购需求与标准的同步变化,两者共同推动法律专业价值的重新定位。在内部实务中,非诉讼类合规工作受AI影响最为显著,美团法务部为此专门设置了AI专项小组,将技术能力与业务需求深度结合,打通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碎片化的合规节点。在争议解决领域,各团队还可根据自身工作习惯定制专属技能包,适配不同的工作流逻辑。他同时指出,AI正在消解传统法律专业的信息差优势,专业门槛的持续下降已是必然趋势。未来法律人才的核心竞争力,将不再局限于法律知识储备,沟通协调能力、共情能力与跨部门协作能力,会成为从业者更重要的价值支撑。
虎牙法务部总监李文结合直播行业实践,围绕行业普遍存在的AI焦虑给出了务实判断。针对律师群体普遍面临的行业认知不足、业务技能薄弱、方案实操性不强三大痛点,AI恰恰是高效破局的工具:一是通过AI可快速了解陌生行业的基本规则、业务逻辑与监管要求,大幅降低跨行业执业的门槛;二是借助海量案例资源与模拟训练功能,可快速提升诉讼技能与业务熟练度;三是参考AI输出的初步方案与合规建议,可结合实际场景打磨出更具实操性的落地方案,实现法商融合能力的快速提升。他认为,AI的本质是提升效率的辅助工具,不会取代律师职业本身,但善用AI的从业者会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从业者应将注意力从“会不会被替代”转向“如何用好工具”,聚焦核心能力建设,主动适应行业变化。

良胜数字合规法务中心总经理彭宏洁围绕法律规制AI的视角,聚焦智能体与定制化数字人的快速普及,探讨了技术演进背后的法律关系重构与治理命题。他梳理了三层递进的法律关系框架:最基础的是用户生成内容传播引发的侵权纠纷;中间层是平台基于大模型开发定制化产品后,用户生成内容的违法侵权责任界定;最复杂的是行业深度定制后,用户自行开发、分享智能体并对外提供服务的长链条场景,涉及技术提供方、产品开发方、行业定制方、用户创作者、终端用户等多层主体。他进一步提出两大核心待解问题:一是长链条中不同主体的行为定性与责任划分规则,二是高度定制化的智能体能否构成用户的代理人或准法律主体,相关规则的明确将直接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

闭幕式
闭幕式由6686体育副院长、法律与科技研究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宋旭光主持。
6686体育院长、法律与科技研究院执行院长、特聘教授熊伟作闭幕致辞。熊伟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恰逢APEC中国年,将全球科技治理与法治创新的主题置于亚太区域合作与竞争的大背景下展开,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与会学者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科技企业出海、技术主权博弈以及国际规则塑造等方向形成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讨论成果,充分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在连接中国与世界科技治理对话中的独特桥梁作用。他强调,面对全球科技竞争与治理规则重构的深刻变局,法学研究需要以更加开放的视野主动参与国际科技规则的形成与对话,法治既是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国际科技合作与互信的基础,本次研讨会的多元讨论正是在这一时代方向上的重要探索。展望未来,他表示,6686体育将持续立足深圳作为国家科技开放前沿的战略定位,围绕涉外科技法治与全球科技创新治理深耕细作,推动学术理论研究与国家战略需求有效对接,逐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平台与治理智库,为构建更加公平、包容、有序的国际科技治理体系贡献湾区智慧与中国方案。
至此,本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科技研讨会胜利闭幕!